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进一步健全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培育管理,为全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的服务支撑,我厅研究起草了《河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培育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27日。
联系电话:0311-87806198。
附件:河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培育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9月18日
河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培育管理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认真落实《关于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23〕213号),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引导和促进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普惠化、便利化、精准化、专业化、系统化的优质服务,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机构定义】河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积极主动为中小企业服务,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专业能力强、业绩突出的公益性服务组织和市场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 【部门职责】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优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及培育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工作原则】优质服务机构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机构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的原则,培育管理坚持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方式】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全省优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信息库。对认定的优质服务机构从政策支持、规范管理、服务质效、评价提升等方面积极推进,定期对入库机构开展监测评价,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范围】凡是依法成立且注册地在本省的机构,愿意加入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爱岗敬业,诚信守法,坚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并运营两年以上,运营管理规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具有控制或共同控制关系的关联机构除外)
(三)具备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理念和专业服务能力,致力于向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赋能、技术创新、检验检测、成果转化、融资促进、品牌提升、政策咨询、人力资源及其他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类型服务机构。(分支机构除外)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专业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服务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总资产300万元以上。
(五)有优秀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诚信守法。拥有不少于20名专职服务人员,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占比达到80%以上。
(六)有明确的专业服务方向,服务产品定位准确,服务内容界定清晰,具备相应的服务资质;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等措施。
(七)积极开展、承办和参与工信等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公共性、公益性服务活动,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每年通过诊断、对接等方式线下服务中小企业100家以上,其中公益服务占总服务量的10%以上。
(八)能够主导或自行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活动,组织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具有独特性和创新性。
(九)申报单位近两年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经营名录或税收违法黑名单,未发生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法定代表人诚信、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单位情况概述(包括基本情况、发展沿革、服务产品、服务业绩);
(三)机构成立批文或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
(四)服务场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服务管理、规范程序、服务承诺等制度;
(六)近两年服务产品、服务对象相关情况;
(七)服务机构专职人员基本情况表及有关人员学历、职称、执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八)服务机构专职人员社保证明或签订合同扫描件;
(九)服务企业情况登记表;
(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度与申报条件相关的审计报告;
(十一)上年度开展相关服务情况(主要服务内容、对象、规模及收费情况,为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附服务典型案例2-3例;
(十二)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经营名录、税收违法黑名单查询结果截图。法定代表人诚信情况出具诚信、守法、无不良信用承诺;
(十三)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十四)其他佐证材料。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认定程序】服务机构的认定程序:
(一)机构自愿申请。采用网上填报与纸质报送相结合的方式。线上登录河北工业企业服务平台统一申报(http://gxt.hebei.gov.cn/main/),拟申报机构根据本办法在线填写提交各项材料。线下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逐级推荐申报。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服务机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至所属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报送《XX市(区)优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推荐汇总表》。
(三)省级集中审核。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视情况实地抽查。
(四)社会公开公示。拟认定名单在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正式发文认定。公示无异议,经相关会议研究确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发文认定,授予“河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称号并颁发牌匾。
第九条 【认定周期】服务机构的认定工作每年开展,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十条 【政策衔接】经认定的有效期内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直接纳入河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库进行统一管理,原有效期到期后,重新申报。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分类管理】分类管理。依据机构的服务性质、服务类别实施分领域管理。服务性质分为公益性服务机构与社会化服务机构;服务类别分为管理咨询类、数字转型类、创新服务类、融资促进类和其他类。
第十二条 【到期自评】到期自评。优质服务机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由机构重新登录河北工业企业服务平台进行自评,经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评审核,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评价(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三条 【定期报送】服务上报。服务机构应于自认定通过之日起,于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在河北工业企业服务平台中填报本周期服务情况。连续2个周期未按规定填报的,将给予通报。连续3个周期未按规定填报的,将撤销称号,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变更报备】变更报备。有效期内的服务机构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迁移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河北工业企业服务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机构,由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后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取消称号。
第十五条 【称号撤销】称号撤销。有效期内的服务机构,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经营名录或税收违法黑名单,发生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法人存在失信、违法记录,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称号,且至少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跟踪管理】服务跟踪。
(一)服务机构应积极响应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号召,及时在河北工业企业服务平台发布、更新服务产品、服务案例信息。
(二)服务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处理河北工业企业服务平台上企业申请的服务预约信息,加强与中小企业的日常联络和对接,建立长效沟通合作机制,积极配合工信厅服务跟踪与摸排调查等相关工作。
(三)服务机构应提升服务能力,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接受当地工信部门的指导、监督,积极承担、参与工信等部门委托和开展的各项活动。公益性服务应符合当前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企业服务的主要方向,方可作为有效公益服务。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分档评价】实施分级评价。每季度对服务机构申报数据进行抽查,核实数据准确性。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级服务机构、B级服务机构、C级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结果应用】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为A级服务机构的,享受有效期到期后免复核政策;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结果为C级服务机构的,将纳入半年观察期,视情况给予通报,严重的将撤销其称号。
第十九条 【宣传支持】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B级以上的服务机构加大宣传,通过平台、公众号及新闻媒体等渠道推介,提升机构知晓度和影响力。同时,通过提升能力、购买服务、奖励补助等方式,对优秀服务机构予以优先扶持。
第二十条 【活动优选】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的对接交流活动,优先邀请B级以上服务机构参与竞标或活动承办。
第六章 培育扶持
第二十一条 【培育措施】优质服务机构将作为各地开展百场万家、数字化赋能、科技成果赋智、质量标准品牌赋值、专精特新企业诊断等各类中小企业促进服务活动的优先备选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鼓励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落实《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对于服务业绩突出的机构,在资金、项目、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引导服务机构之间开展合作交流对接,促进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第二十三条 【提高认识】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把优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管理作为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加强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优质服务机构予以支持,帮助解决其在开展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升服务能力,扩大服务范围,降低服务成本,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优质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解释权归属】本指南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